既判力和基于先例的终止

迭戈·迪尼兹·里贝罗 司法过程税 关于基于先例终止既判力的可能性的法理讨论由来已久,可以追溯到 20 世纪 60 年代,当时 STF 确立了其判例 343 [1]中传达的论点。在此之际,在任何有关国家法律体系与遵循先例模式的近似的讨论之前,并且仍然受到民事程序第二个历史阶段的影响[2],称为自治主义、技术或科学,STF这是因为不可能根据目前所谓的先例撤销既判力。这是因为,在这个历史时刻,只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才能作为法律的物质来源的观念仍然有效,司法判决属于第二来源领域,习惯也属于第二来源领域。 、学说、公平和法律一般原则。 岩石事实证明,多年来,在宪法和两部民事诉讼法出台后,讨论呈现出新的面貌。

第号宪法修正案之后法律体系引

的制度,例如普遍反响、重复上诉和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已经进行改革的 也在某种程度上考虑了高等法院所确立的先例的实质性规范力量,包括在上诉判决符合或不符合 冰岛电话号码表 主流判例的情况下对上诉作出一元判决的可能性此类法院,仅举这个例子。扩大并限定了此类判决的处理,特别是根据其第 条[4]的规定,建立了先例制度。 简而言之,人们认识到司法判决是法律的物质来源,特别是那些由我们的高级法院做出的判决,这些判决与税法的特定领域相关,因为对于处于类似地位的纳税人来说,司法待遇不平等。税收状况可能导致严重的微观和宏观经济问题。

并且基于这个前提他得出结事实上

否认通过撤销行动来执行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严格来说,意味着承认对规范秩序的更严重违反。是的,因为这里的侮辱是针对一种可以被视为宪法解释的解释。”宪法解释本身进行 至此超越了其摘要 343 的内容,并认识到使用撤销文书(更准确地说是撤销行动)来撤销与该法院先 AOB目录  例相悖的既判力的可能性。然而,这次并没有来自 STF 的声明,该声明涉及基于行政长官先例的撤销行动的使用是否存在某种类型的限制。这种讨论直到2014年才出现,当时对第590,809号特别上诉进行了判决,STF借此机会推动了对第328,812号特别上诉的判决率的改进。 然而,在介绍 STF 在这个新案例分析中的结论之前,值得强调其事实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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